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2民初2657号
原告:邯郸市九鼎建筑租赁站,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王安堡村。
经营者:李康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国,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石家庄新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76号谈中园9座801室。
法定代表人:钱秀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祥海,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利君,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
原告邯郸市九鼎建筑租赁站(以下简称九鼎租赁站)与被告石家庄新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梁利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九鼎租赁站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鼎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九鼎建筑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邯郸市九鼎建筑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郜凤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文召
书记员姜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