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磐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美华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2民终1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磐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一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美华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志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岩,内蒙古梵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磐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美华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20)内0203民初5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磐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内蒙古磐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磐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690元,减半收取2845元,由上诉人内蒙古磐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纲
审判员 包杏花
审判员 王 伟
二○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察 森
书记员 杜 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