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领翔新材料有限公司、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121民初2304号之二
原告:山东领翔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县经济开发区迎宾街以东猪场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58190463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省美华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西区华泰花园5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742461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科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上安镇上安东村东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MA0CX3BF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领翔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省美华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科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2月9日立案进行审理。原告山东领翔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领翔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领翔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43元,由原告山东领翔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