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7民终15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省美华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北防腐产业园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74246177J。
法定代表人:姚志豪,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勉县。
上诉人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21)桂0702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于2021年9月16日签收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缴纳上诉费。因上诉人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按规定在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
七日内预交上诉费,而是逾期缴纳上诉费,依法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明晔
审 判 员 黄富丽
审 判 员 张艳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俊霖
书 记 员 李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