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亚尔迪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305民初800号
原告:黑龙江亚尔迪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梨树区街里办中南委。
法定代表人:邴林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男,鸡冠区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北防腐产业园6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铭,男,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普,男,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亚尔迪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尔迪公司)与被告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亚尔迪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洋、美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铭、杨少普到庭参加诉讼。因疫情防控,于2022年1月25日裁定中止诉讼,2022年4月18日恢复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亚尔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美华公司支付违约金304000元,并赔偿亚尔迪公司损失720000元,共计1024000元;2.由美华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8日,亚尔迪公司与美华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美华公司施工建设亚尔迪公司厂区内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乙方的施工代表赵红卫负责工地具体施工事宜,施工工期为90天,如果因美华公司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以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每逾期一日,扣罚乙方延期违约金1000元,且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还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则按该工程总造价的10%给予对方赔偿。合同签订后,美华公司于2020年10月6日开工建设,亚尔迪公司依合同约定向美华公司拨付工程款1500000元整。美华公司在基础工程施工完成后出现了资金困难,因此亚尔迪公司自行购买钢材由美华公司进行施工,但因美华公司拖欠工人工资,造成无法在90天内完成全部施工。2021年3月8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亡事故,美华公司的施工代表赵红卫在事故后离开工地无法联系,为此亚尔迪公司向美华公司发函并派员到美华公司进行面谈,要求尽快复工完成全部工程,但美华公司拖延至今未能进行复工。美华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约,给亚尔迪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亚尔迪公司的诉讼请求。
美华公司辩称,一、我公司已完成工程总量的95%,按照合同约定,亚尔迪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6840000元,而亚尔迪公司实际支付1500000元,亚尔迪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明显未履行先合同义务,违约在先,是导致本案工程未完成的原因;二、亚尔迪公司擅自单方变更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1.根据合同约定美华公司负责原材料的购买,而亚尔迪公司直接与材料供应商磋商并付款,违反了合同约定;2.双方约定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8000平方米是三栋钢结构的基础,而亚尔迪公司要求美华公司按五栋的基础进行实际施工,增加了工作量,合同价款未做相应的调整;3.亚尔迪公司交付图纸的时间是12月7日,但是图纸又增加了基础打桩,增加了工作量,工程价款未做调整;三、双方合同约定顶板为上5下5岩棉复合板,而实际施工过程中,亚尔迪公司变更为上6下6纳米防火板,增加了工程数量及成本,应对合同价格重新约定,综上所述,亚尔迪公司擅自变更合同并迟延履行支付工程款,明显违约在先,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每日1000元,明显过高,应依法予以减少。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8日,亚尔迪公司与美华公司签订工程制作安装合同书,合同内容为,甲方:亚尔迪公司,乙方美华公司,一、工程名称:黑龙江亚尔迪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厂区钢结构制作安装;二、工程地点:鸡西市梨树区工业谷;三、建筑面积:约8000平方米(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四、工程内容:1.乙方负责本工程的钢结构部分的材料及制作和安装,要求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2.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用到钉、胶、焊条、焊丝等小五金乙方自备。3.本工程钢结构涂漆方面,⑴防锈红底漆,⑵中灰防腐面漆,⑶防火漆;五、工期:有效工期90天;六、质量要求及安全责任和验收标准:1.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及设计施工图纸组织施工,并做好自检工作确保安装质量和工期。2.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服从业主委托的监理公司及甲方现场代表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理。3.乙方必须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施工,不可擅自修改图纸,如需修改,必须征得甲方同意。4.乙方在工程施工中必须为现场施工人员购买工伤意外保险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自负),如发生人员伤亡意外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自负,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5.乙方应保证所安装工程质量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及《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GJ78-91,如因工程安装质量问题发生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6.乙方施工竣工后甲方无正当理由,应组织工程验收。如不能组织工程验收,乙方可视为工程合格;七、安装总造价7200000元。单价:每平方900元(带税票),含钢架独立基础,主次钢架部分(均按国标),安装墙板,顶板(上5下5岩棉复合板,如需改变纳米防火板,双方按市场价协商)及窗户(按当地优质塑钢窗先选用);八、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乙方基础材料入场,付乙方总工程款10%。2.基础工程完成后付总工程款的10%。3.主钢架安装完成后甲方付总工程款的25%。4、彩钢板安装完成后付总款的20%。5.整体安装完毕甲方付乙方总工程款的30%。6.工程结束并验收后甲方付至总工程的款的95%,余下5%为质保金(质保期为12个月);九、责任分工:1.乙方应自觉接受本工程监理及甲方现场代表人员的协调管理。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以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每逾期一日,扣罚乙方延期违约金1000元,且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3.乙方按照该工程图纸设计的预埋件坐标及轴线尺寸进行施工,施工时甲方必须保证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保证施工用电需要。4.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制作安装费用,否则乙方拒绝继续施工。5.甲方负责协调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各方面的关系,确实保证原材料和甲方单位需要采购部分及时供应。6.因刮风、下雨、停电等自然因素,工期顺延。7.甲方负责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十、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如一方违约,则按该工程造价的10%给予对方赔偿;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同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经双方代表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十二、其它:1.本工程专业性较强,乙方在安装施工期间不得转包给第三人。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则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20年9月20日,美华公司入场施工。2020年10月16日、10月19日、11月6日、12月31日,亚尔迪公司分别向美华公司付款500000元、200000元、500000元、300000元,以上合计1500000元。2021年3月8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亡事故,美华公司的施工代表赵红卫在事故后离开工地无法联系。
另查明,河南省美华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更名为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工程制作安装合同书、电子渠道业务往(来)账凭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美华公司与亚尔迪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签定的工程制作安装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一、关于美华公司是否应当向亚尔迪公司支付工期违约金的问题。庭审时亚尔迪公司陈述美华公司只完成了基础工程,美华公司陈述其完成了工程量的95%,美华公司应当对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但美华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且从双方的陈述能够反映出美华公司并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事实,因美华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工程未能如期竣工,故应从亚尔迪公司主张违约之日起计算违约金,现亚尔迪公司主张2021年3月8日之后起算违约时间,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违约金的数额问题,合同第九条2项约定“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以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每逾期一日,扣罚乙方违约金1000元,且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亚尔迪公司从2021年3月8日起算至起诉时2021年12月28日共计304天,主张违约金304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三、关于亚尔迪公司主张赔偿损失720000元,但亚尔迪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损失情况,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美华公司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美华公司应当给付亚尔迪公司违约金30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黑龙江亚尔迪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304000元;
二、驳回黑龙江亚尔迪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16元,减半收取计7008.00元,由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80元,黑龙江亚尔迪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28元(黑龙江亚尔迪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预缴70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雪冰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五十五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