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305民初188号
原告:***,男,1967年1月9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树森,男,住鸡西市恒山区,由鸡西市鑫亿霖有限公司推荐。
被告:***,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
被告: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
法定代表人:姚志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勇,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华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树森、被告美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勇到庭参加诉讼。经***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1日作出(2022)黑0305民初1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美华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美华公司给付***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及营养费共计
40000元;2.伤残赔偿金待司法鉴定后确定具体数额;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美华公司承担。***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放弃了申请司法鉴定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8日,***以美华公司代理人身份承包了黑龙江亚尔迪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钢结构制作的安装工程,工程地点位于鸡西市梨树区工业谷。2020年11月2日,***与***口头约定了劳务合同,内容为美华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开始雇佣***在梨树区工业谷工地从事力工工作,每日固定工资180元,按日结算。2020年11月4日14时许,***在工地灌水时,因天冷地面结冰滑倒摔伤,杜学胜将***送到鸡西市梨树区医院住院治疗28天,被诊断为腰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住院期间***由其家属护理,花费医药费共计4000余元,***委托杜学胜向***支付了医药费。2021年12月17日,***与***签订了赔偿协议书,但没有实际履行,因此成讼。
***未提出答辩意见。
美华公司辩称,该纠纷为***与***的私人纠纷,***与***签订的赔偿协议是个人行为,与美华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2日,***雇佣***在黑龙江亚尔迪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厂区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工地从事力工工作。2020年11月4日14时许,***在工地灌水时,因天冷地面结冰滑倒摔伤,杜学胜将***送到梨树区医院住院治疗20天,经诊断为腰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需1人护理。2021年10月26日,***向鸡西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与美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鸡劳人仲裁字[2022]第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2021年12月7日,***与***在杜学胜的见证下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协议约定,美华公司和***赔偿***各项费用40000元,***收到赔偿款后,不得再向美华公司和***追究法律责任,赔偿款于2021年1月30日前给付。
另查明,***经美华公司授权,以美华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黑龙江亚尔迪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工程制作安装合同书,负责该工程的投标、工程施工、工程款结算等事宜。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鸡劳人仲裁字[2022]第20号仲裁裁决书、住院病案、诊断书、赔偿协议、工程制作安装合同书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第十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属于挂靠。本案中,***以美华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对外办理相关业务,美华公司为***提供相应手续,***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挂靠”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实际施工人***雇佣***在黑龙江亚尔迪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厂区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工地从事劳务,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在该工地工作期间受伤后,***与***签订了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按约履行,故***应当对***承担直接赔偿责任。***未按约履行赔偿责任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现***要求***按照协议约定赔偿其各项损失,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虽然***与***签订的赔偿协议中,约定了***与美华公司共同赔偿***的各项损失,协议中只有***的签字而没有美华公司的盖章,***属无权代理。但是,***不具有从事建筑工程承包的资质,作为拥有建筑施工资质的美华公司对***借用其资质是知晓的,对其借用美华公司名义对外雇佣工人也应当知晓。因此,实际施工人***应对***的各项损失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名义上的承包人美华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美华公司辩称***与***之间是个人纠纷,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对***各项损失40000元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美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
40000元,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负担(***预缴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雨婷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五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