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爱民区新蓝天钢结构彩钢加工厂、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4民初1681号
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新蓝天钢结构彩钢加工厂,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文化街塔式起重机厂院内。
经营者:龙凤义,该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庆丽,女,该厂办公室文员。
被告: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恒市浦北防腐产业园6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新蓝天钢结构彩钢加工厂与被告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新蓝天钢结构彩钢加工厂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牡丹江市爱民区新蓝天钢结构彩钢加工厂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市爱民区新蓝天钢结构彩钢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牡丹江市爱民区新蓝天钢结构彩钢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李 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俊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