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爱民区新蓝天钢结构彩钢加工厂、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4民初1321号
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新蓝天钢结构彩钢加工厂,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文化街塔式起重机厂院内。
经营者:龙凤义,该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庆丽,女,该厂工作人员。
被告: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恒市浦北防腐产业园6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红卫,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
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新蓝天钢结构彩钢加工厂与被告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赵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新蓝天钢结构彩钢加工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市爱民区新蓝天钢结构彩钢加工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双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董俊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