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783财保8号
申请人:江苏朝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横山桥镇东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1011433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蒲北防腐产业园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74246177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朝晖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江苏朝晖化工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2024年3月8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朝晖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5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朝晖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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