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9财保75号
申请人:新疆上和恒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月恒东街**甘泉星空春苑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杨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毅,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新疆***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东路**天和新城市广场****v>
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疆上和恒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上和恒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在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95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上和恒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阿依夏古丽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热孜万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