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凯上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新疆某某上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资昊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上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石化中鼎街1018号政府综合办公楼二楼211室。
法定代表人:杨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中资昊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路322号泰琛大厦B-7F2。
法定代表人:江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疆**上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中资昊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9民初42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00.00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0109民初426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中资昊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12400元(其中案款1000000元、执行费124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玮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