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15民初20768号
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北路**。
法定代表人:纽斯·胡贝尔(NielsJacobHub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鹏飞,男,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硕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雁秀路******
法定代表人:黄文金,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硕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成桂钦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纪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