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硕泽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硕泽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民初7926号
申请人:北京***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3号院2号楼11层1218。
法定代表人:赵永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旭,北京普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珍,北京普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硕泽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雁秀路甲16号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黄文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树梅,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硕泽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光辉,北京市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北京硕泽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北京硕泽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27286.32元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京0116财保262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硕泽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27286.32元的财产”。北京***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硕泽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27286.32元的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广来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聂 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