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硕泽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硕泽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财保262号
申请人:北京***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3号院2号楼11层1218。
法定代表人:赵永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旭,北京普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硕泽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雁秀路甲16号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黄文金,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北京***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硕泽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27286.32元的财产。申请人北京***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硕泽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27286.3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戴焕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 洁
书 记 员 雷小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