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18501号
原告:北京百诚恒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7821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路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百诚恒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硕泽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甲16号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百诚恒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硕泽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百诚恒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百诚恒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百诚恒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罗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