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豪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豪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6执5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豪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鲁04民终177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664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延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连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