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豪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豪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2民初116号
原告:***,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城区。
被告:山东豪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山大路159华强广场A座36层
法定代表人:石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豪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山东豪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孟春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