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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新方兴干混砂浆有限公司、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执保1126号

申请人:泸州新方兴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希望大道(泸州经济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689937388C。

法定代表人:彭财全。

被申请人: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镇安宁街**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997607051。

法定代表人:张丁丁。

被申请人: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加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友谊街**楼**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HTRJ96。

负责人:王一淞。

申请人泸州新方兴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价值414370.3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申请人自有等值资产(车辆川E3××××)作为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依据(2020)川0504财保1098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加分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414370.31元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熊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