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佳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财保443号

申请人:泸州佳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友谊街7号楼12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UQPJ9R。

法定代表人:刘丹。

被申请人: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镇安宁街15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997607051。

法定代表人:张丁丁。

申请人泸州佳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自有的川E×××××号、川E×××××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泸州佳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万元的财产,在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查封申请人泸州佳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川E×××××号、川E×××××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查封期限为一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明康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