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新方兴干混砂浆有限公司、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财保1098号

申请人:泸州新方兴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希望大道(泸州经济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689937388C。

法定代表人:彭财全。

被申请人: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镇安宁街**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997607051。

法定代表人:张丁丁。

被申请人: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加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友谊街**楼**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HTRJ96。

负责人:王一淞。

申请人泸州新方兴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价值414370.3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申请人自有等值资产(车辆川E×××××)作为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加分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414370.31元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财产保全费2592元,申请人泸州新方兴干混砂浆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田永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