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执保467号
申请人:泸州佳和混泥土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友谊街7号楼12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UQPJ9R。
法定代表人:刘丹。
被申请人: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镇安宁街15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997607051。
法定代表人:张丁丁。
本院在执行泸州佳和混泥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万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熊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