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泸县恒固建材有限公司、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21执1583号

申请执行人:泸县恒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工

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93174623Q。

法定代表人:齐正良,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沈刚,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

马潭区安宁镇安宁街15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5043997607051。

法定代表人:张丁丁,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加分公司,营业

场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友谊街6号楼4号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HTRJ96。

负责人:王一淞,公司经理。

关于泸县恒固建材有限公司与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本院(2019)川0521民初33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

效力,泸县恒固建材有限公司以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加分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期间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3

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加分公司在中

国工商银行23×××5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

786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世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