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21执1583号
申请执行人:泸县恒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工
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93174623Q。
法定代表人:齐正良,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沈刚,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
马潭区安宁镇安宁街15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5043997607051。
法定代表人:张丁丁,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加分公司,营业
场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友谊街6号楼4号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HTRJ96。
负责人:王一淞,公司经理。
关于泸县恒固建材有限公司与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本院(2019)川0521民初33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
效力,泸县恒固建材有限公司以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加分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期间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3
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加分公司在中
国工商银行23×××5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
786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世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