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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新方兴干混砂浆有限公司、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0504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新方兴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彭财全。
被执行人: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钟宇。
被执行人: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加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负责人:王一淞。
本院在立案受理泸州新方兴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与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504民初41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加分公司主动履行调解书中所确定的还款义务,至此被执行人债务人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