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9财保3号
申请人:贵州迎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长顺县广顺镇洞口村大补羊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MA6GK1B98P。
法定代表人:陈清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贵州富民兴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玉水街道红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6MA6DLLX527。
法定代表人:马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6年7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申请人贵州迎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富民兴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迎上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富民兴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4052.17元。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迎上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富民兴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4052.17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661元,由申请人贵州迎上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昭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乡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