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9民初107号
原告:贵州迎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长顺县广顺镇洞口村大补羊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MA6GK1B98P。
法定代表人:陈清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国良,贵州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章,贵州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富民兴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玉水街道红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6MA6DLLX527。
法定代表人:马瑾,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6年7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原告贵州迎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富民兴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贵州富民兴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迎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迎上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永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鲜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