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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威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元市利州区安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802执2308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威元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培洪,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元市利州区安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龙伟,执行董事。
本院(2019)川0802民初4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市利州区安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元市利州区安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6819.00元(本金228190.00元、利息22910.00元、诉讼费2361.00元、执行费3358.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文耀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