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民终39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心阳,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中现,河南仁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浩然,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中现,河南仁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泌阳县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泌阳县新建设局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罗改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城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方城县清河镇王营村党群服务中心北1000米院内。
法定代表人:郭徽,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华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恒,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孙浩然、泌阳县建设工程总公司、方城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322民初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34元,减半收取221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晓普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李 舸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左金鹤
书记员王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