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22执258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社旗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社旗县。
被执行人:泌阳县家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泌阳县新建设局综合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6706733134H。
法定代表人:罗改振。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泌阳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泌阳县家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2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泌阳县家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20892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34元和本案有关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豪亮
代理审判员 任大伟
代理审判员 王任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