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泌阳县建设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702民初7966-1号
申请人:***,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浩,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泌阳县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泌阳县新建设局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6706733134H。
法定代表人:罗改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群、张毅,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泌阳县建设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泌阳县建设工程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单号:PZDM201841280000000238)。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泌阳县建设工程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 判 长  王德奇
人民陪审员  董铁柱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