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泌阳县建设工程总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726执1308号
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泌阳县。
法定代表人:罗改振,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又名马林),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建设工程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726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证券或股权等财产信息和线索,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本院(2018)豫1726执130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勇
审判员 李 森
审判员 邱永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付德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