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赤水市天台荣建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民初1461号
原告:赤水市天台荣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金华办城东村撮箕山37号。
法定代表人:袁小兵。
被告: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团结镇。
法定代表人:汪济湘。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水市天台荣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水市天台荣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天台荣建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天台荣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06元,由原告赤水市天台荣建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应琨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彭灵
书记员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