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2民初1020号
原告:四川乾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始阳镇新村村。
法定代表人:阳华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琳,四川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荥兴路团结街1号。
法定代表人:汪济湘。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乾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乾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为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蒋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