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822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
法定代表人:汪济湘,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住四川省雅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2019)川1822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25日依法受理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047224元,并支付从2016年8月26日起至的2016年11月25日止利息47125.08元,及从2016年11月26日起至归还完本金之日止利息,以借款本金1047224元为基数,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21706元、公告费600元,承担执行费13867元。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网上银行、车辆、证券、不动产、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并在其所居住地进行了财产调查,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债务1146655.08元。依法于2020年9月11日对***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燕
审 判 员 贾剑波审判员李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 萍
书 记 员 宋 华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