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2民初536号
原告:广州市汇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凤凰北横路242号2422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侗族,生于1973年11月29日,住湖南省绥宁县,系公司业务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7日,住广州市,系公司业务员。
被告: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荥兴路团结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汇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汇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汇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汇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汇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