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与天门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06民初1282号
原告:**武,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住金寨县。
被告:天门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门市竟陵陆羽广场步行街53号。
法定代表人:余帅。
被告:***,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原告**武与被告天门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因原告**武与被告天门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故原告**武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计1575元,由原告**武负担。
审判员  肖凡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