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124执134号之二
被执行人: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离市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144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严卫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