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慧控科技有限公司与吕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102民初727号
原告:***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
被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
原告***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搬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渠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