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西某有限公司、吕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124执134号之一
被执行人: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住所地**市离市区。法定代表人:薛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14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严卫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