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128执390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112310089R。
法定代表人:薛国平,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方山县圪洞镇津良庄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1128ME28766727。
法定代表人:刘学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山县圪洞镇津良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9648972.9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费87662元,被执行人承担仲裁费175431.56元。现申请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书面提出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晋1128执3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玉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