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晋10执165号
吕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丰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吕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霍州煤电集团丰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并仲裁字第1381号仲裁裁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61733.00元及利息。经本院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主动履行1139234.33元,其中,本金861733元,利息233770.33元,仲裁费32714元,执行费11017元。本院已于2020年11月20日将该案本金、利息及仲裁费款1128217.33元转付给吕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费11017元转至法院诉讼费账户,至此,吕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并仲裁字第1381号仲裁裁决书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