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民初7597号
原告:成都硕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华泰路33、35号2栋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9783462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检,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96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成都硕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成都硕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硕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硕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02.37元,减半收取计7601.19元,由原告成都硕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喻 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 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