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吉0122民初1966号
原告农安县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农安县税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给付工程款88009元,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安县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22元,(原告已预交57216元),减半收取计1000.11元,由原告农安县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退返。
审 判 长 崔景辉
人民陪审员 孙 艳
人民陪审员 林广赫
书 记 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