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农安县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22民初1717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农安县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少龙。
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万顺乡人民政府3公里路北。
原告***与被告农安县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4.00元,减半收取计32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洪伟
审判员  崔立群
审判员  黄 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佳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