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执5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安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农安县万顺乡人民政府东3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吉林省同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以南金谷国际1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安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同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1民初2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吉01民初27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吉林省同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工程欠款56903862元……案件受理费163159元、保全费5000元由吉林省同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于2022年8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动履行激励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工商、车辆、保险、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无证券登记、无车辆登记、无工商登记、无保险登记。
3.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吉林省同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街民生广场一期、二期,土地证号:农国用(2015)第201000662、地块编号C-06-**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9月19日至2025年9月18日止。土地为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处置。
4.本院轮候公告查封了被执行人吉林省同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街民生广场一期、二期的房屋所有权、附属设施、构筑物及其坐落的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9月20日至2025年9月19日止。以上财产均为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处置。
5.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