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安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海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22执8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安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农安县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农安县万顺乡政府东3公里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吉林省海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58号吉发广场C座110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安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海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执行: 1、向被执行人吉林省海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吉林省海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吉林省海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吉林省海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海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吉林合大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处持有10%股权,已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海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吉林省海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本案执行标的剩余1,825,648.04元未执行; 4、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吉林省海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因被执行人吉林省海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年不在家中,未能对其采取司法拘留;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对本案被执行人吉林省海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122执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付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