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农安县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22民初2189号 原告:***,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 被告:***,男,196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农安县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农安县万顺乡人民政府东三公里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农安县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应采用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通知原告***在7日内交纳公告费。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公告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535.98元,减半收取计4767.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 民 陪 审 员   *** 人 民 陪 审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