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恒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达美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执92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恒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何杰常。

委托代理人:罗健,广东华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达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杨家欢。

关于广东恒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东达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8月5日,广东恒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广东达美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佛仲字第323号裁决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经查,2020年8月17日,广东恒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广东达美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应付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为由,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其申请破产清算。经审查后,该院作出(2020)粤0606破申70号民事裁定,受理对广东达美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清偿义务,应依法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应对其中止执行。因广东达美科技有限公司系本案唯一被执行人,其受理破产清算后,财产应由受理破产案件法院处理,故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6执9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俊明

审判员  方 敏

审判员  胡 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立志

书记员 何俊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