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恒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科贝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粤0606执641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恒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科贝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恒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科贝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科贝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6民初3765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总执行金额12950571.37元(含执行费80270元)。本案执行完毕,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 若对执行完毕的执行行为不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未收到本告知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院作出执行完毕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