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606民催47号
申请人:广东恒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桂洲大道中50号。
法定代表人:何杰常。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是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申请人广东恒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6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广东恒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新宁支行号码:35266335的空白支票无效。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恒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卢海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