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25310号
原告:佛山市广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新安村富兴一路2号领涛名轩2座2楼2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UFFD8Y。
法定代表人:罗展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南北大道北段3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7JYM4D。
法定代表人:汤贤兰,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427140L。
法定代表人:董志涛,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渝隆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森迪大道66号附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CNFP13。
法定代表人:赵鹏,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维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C区陶家拓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3230168D。
法定代表人:赵鹏,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泽悦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秋实小区6-10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YUENT2P。
法定代表人:邓世杰,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桃木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学智路155号9幢1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70X73L。
法定代表人:邓雯,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芯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429550。
法定代表人:杨武正,职务不详。
原告佛山市广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隆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重庆维冠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泽悦拓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桃木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广豪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龚 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肖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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